历史

陪你玩玩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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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毕竟本来人家的体系就不同啊!普通法它本身设计的制度,是从最开始就是这样的 ...... 要不为什么香港的Barrister(大律师)不能见客户啊?Barrister就是不能收到客户的直接委托的,Barrister还不能Shake hand。】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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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对,不能Shake other barrister hand,因为Barrister实际上是法官之手,他是在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,而不是像大陆法系的,律师是为客户、是为当事人服务,完全不是电视里演的那样 ...... 】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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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电视里演的哪样?求知 . jpg 】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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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就是电视里老说我们律师是什么不分青红皂白,谁都能替人出庭辩护的所谓的魔鬼代言人咯!】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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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毕竟业内众所周知,魔鬼代言人是人美国律师(意味深长的笑)。】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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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听起来完全不同啊 ...... 】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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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你还能听得懂(暴哭!!!),我这看了两遍都还没能看懂呢!完了 ...... 我肯定是一个只能凭借BGM的变化判断来剧情变化的废物了(颓废、无力)。】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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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呃 ...... 其实就是,人Barrister是法官之手,根本就不是你客户的代言人,所以有些人总以为律师“不辨是非”、“助纣为孽”什么的 ...... 想什么呢?根本不可能好吗?!这跟美国的那个司法体系就完全完全不一样,天然的就有这种区别在。Judge's hand,就跟那个什么丞相是国王之手一样一样的。】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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